计算机国际网络络(INTERNET)的兴起,起来自于1969年,美国将西海岸四所大学和研究所的主电脑以50KBPS的线路联接起来,架设了一个小型通讯互联网,称之为30年的进步,现在计算机国际网络络已联接了36万个以上的互联网,拥有160多个国家和区域的约5000万个企业和个人用户,而且以每月增长10%速度扩网,日渐成为一个全球性的巨大信息管理软件,其作用与功效也从学术研究转向商业应用。据专家估计,5年后全球计算机网络络的用户将超越2亿人,市场规模将超越200亿USD。在全球化的互联网年代,一种崭新的市场推广方法———网络推广营销已悄然走进千家万户。同时,各国对产品、劳务、技术和资本管理的有效性将经受考验,传统的税制与税收征管方法已遭到紧急挑战,很多基本税收定义被推翻,甚至整个征税基础都将发生动摇。为此,本文拟从网络推广营销的特征及其给各国税收征管带来的冲击与相应的税收对策等方面作一初步的探讨。
1、网络推广营销的特征
1、网络推广营销商品一般具备以下特质:(1)具备高技术性能或与电脑有关;(2)以互联网群体为目的市场;(3)市场需要涵盖较大的地理范围;(4)不太容易设店贩卖的产品;(5)互联网上销售的成本远低于其他的途径;(6)买家经由互联网上信息即可作出是不是购买的决策。现在在互联网上销售较多的产品是:书本、电脑用品、音乐CD、旅游、机票、股票买卖服务等。
2、网络推广营销在价格上的灵活多变。网络推广营销者借助电子布告栏(BBS)或邮件(E-mail)提供与商品有关的专业常识和线上售后服务,以便与买家双向交流,从而树立公司形象;借助智慧型线上议价系统,与买家直接在网上协商产品的价格。该系统不但可以综合考虑各种原因,与客户达成双方认可的价格,还可以依季节变动、市场供应求购情况、角逐商品价格变动等,自动进行调价。
3、网络推广营销在途径上四通八达。借助网络推广营销的企业在其电子网址的首页设计上采取虚拟实境的手法,设立电子虚拟商店橱窗,使网上买家好似身临其境,而且橱窗内容可依据需要随便飞速地改变。电子虚拟橱窗不占土地空间,可天天24小时开张,服务于全球客户。买家在决定购买后,可借助电子信用卡付款或电子转帐付款,不少产品可自线上取货(如电脑软件、电子图书等)。有些不便线上取货,可由收款企业设置于各地的辅助机构送货上门,并提供售后服务。这种辅助机构绝大部分无产品无门店,一无存货,二不代表签订合同。
4、网络推广营销广阔的市场前景,将是将来推广方法的主导。网络推广营销可由产品信息提供至收款、售后服务一气呵成,是一种全新的营销推广渠道,势必具备强大的生命力。在买家导向年代,营销管理上的4P(Prod uct,Place,promotion)应与4C(Customer,Cost,Cove nience,Communication)进行充分结合。而网络推广营销符合客户以本钱低廉,用便捷,充分交流的需要,达到4P与4C的完美结合。因此它势必成为商业与企业活动中非常重要的一项营销推广软件。
2、网络推广营销给各国税收征管导致的冲击
各国现有税法对买卖环节的课税无不以有形的合法凭证为依据,即便对信息商品,也仅限于传统的可征税的通信形式。在网络推广营销方法下,买卖各方通过诸如互联网服务或者规模大到INTERNET程度的很多无纸化操作而达成买卖,这将使政府的课税计划落空。网络推广营销为常识密集型产业和信息产业提供了高速发展的基础,一国经济中信息产业的比重将会有大幅度的提升。很多在互联网上传输的信息商品,因不涉及现金,无须开具收入支出凭证,现行税法对此没有办法。网络推广营销方法很大地提升了个人、公司乃至社会的效率,政府理应通过税收推荐一部分信息社会带来的收益,但政府虽然都曾积极参与了信息社会的基础设施建设,但却未从效益提升中获得收益。网络推广营销是一种全新的市场推广方法,它的诞生使很多基本税收定义被推翻,这给各国税收当局带来烦恼。在各国现行税制中,居民个人是指个人的居所在某国或一个纳税年度中大多数时间住在该国,但外国人通过国际网络络(INTERNET)在该国从事经营却不必住在该国,因此不可以认定其为税收居民个人。
对于居民公司,一般是指成为某国的法人单位,或将它管理控制中心设在某国境内,而借助INTERNET在某国从事经营的外国公司,无须在该国设立管理控制中心,若要界定其为该国居民公司则于法无据。对于一国的非居民,一般只就其源自该国境内的所得征税,对借助INTERNET进行跨国经营的网络推广营销者来讲,确定其来源并不是易事。认定常设机构是确定所得来源和征税的要紧条件之一,但OECD协定范文在概念中并未对非居民网络址是不是构成常设机构作出讲解,导致实质操作十分困难。书立凭证是传统印花税的征税对象,但网络推广营销者进行的买卖一般是无纸化操作,致使此税的征收无从下手。
3、税收对策初探
网络推广营销带来的税收问题,已引起世界各国的常见关注。在国内,伴随计算机的普及和互联网用户的激增,网络推广营销方法势必会给国内的税收征管导致非常大的冲击。笔者觉得,水可导不可阻,面对这一发展势头,国内应在税制与税收征管改革上准时考虑网络推广营销的税收问题。现阶段,主要应做好以下几个方面的工作:
1、深化税制改革,健全税法,填补现行税法中对网络推广营销者的征税漏洞。主如果面对信息社会未来发展趋势,在税制改革中重新界定税收居民、常设机构、所得税来源等重点性税收定义的内涵和外延,将网络推广营销方法下的买卖行为纳入课税对象之中。在条件不成熟时,可先考虑对在公共互联网和私人互联网上传输的所有数据强制征收“微额税”,以便尽量地收回正在失去的税收。待条件成熟时,再分门别类地征收互联网购物税,以体现税收的公平原则。
2、税收机构本身也需要加入国际网络络(IN TERNET),以便加大对在线交易行为的监控。税收机构需要适应信息社会进步的需要,把我们的互联网与网络推广营销者进行买卖的互联网相连,并开发智能监控系统,对在线交易者的商业活动进行必要的记录和监控,准时催缴纳税人的应纳税款。同时,还需要应用靠谱的防火墙(Firewall)技术严密预防纳税人借助电子避税手法逃避纳税义务。
3、加大国际税收信息交流,促进国际税收协调。网络推广营销的进步和互联网的全球化,使信息的传输突破了任何行政区划界限,给国际税收协调提出了更高的需要。从广度上看,以后的税收协调不只局限于关税和投资所得税,以消除贸易壁垒和对跨国所得的重复课税,而且需要各国在税制大体上协调一致,甚至在其他经济政策上都需要进行广泛的协调;从深度上看,国际税收协调在立法、稽征与检查诸方面都需要更紧密一些。尤其是税收的稽征和检查,要全方位、详细地学会某个纳税人在计算机互联网上的经营活动,势必需要各国税务当局互通情报,在稽征技术、方法上紧密配合。总之,网络推广营销活动将使各国间税收权益的划分问题愈加复杂,同时,一国税收当局所面临的纳税人也已经“国际化”了,这都需要更广泛和更紧密的国际税收协调。